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列表

A: 主要以企業及農民團體為主,申請資格有以下4點限制:
(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具統一編號
(2)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
(3)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4)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申請資格條件章節」

A: 適用範圍涵蓋農產品及其相關衍生產品,且已於10家(含)以上之實體通路販售。應依產品性質,使用環境部產品碳足跡資訊網(https://cfp-calculate.tw/)所公告之碳足跡排放係數資料庫,並依照對應之產品類別規則(PCR)文件進行盤查與申請。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申請資格條件章節」

A: 有,詳述如下:
(1)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象或分包廠商。
(2)於本次申請補助前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重大違約紀錄。
(3)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記載不實者。
(5)於本計畫申請日前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附件二」

A: 本計畫申請僅適用於申請公司新進行之計畫,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A: 申請必須提供以下5份資料:
(1)全程計畫書
(2)資格證明文件
(3)財務證明文件
(4)票據信用查覆單
(5)線上送件需另外提出商品通路佐證EXCEL檔案(該商品已於10 (含)家以上的實體通路證明文件,紙本填寫表格於全程計畫書內)
若有編列委託勞務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報價單、合作意向書、履約文件等,無編列者免付。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申請作業章節」

A: 可於本網站 ➜ 申請流程 ➜ 文件下載區

A: 針對計畫書撰寫部分,請注意以下事項:

(一)格式規則

(1)電子檔案請以WORD格式製作。
(2)中文書寫、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而右)製作,並自行調整撰寫格式之整齊度。
(3)中文標楷體、英文Time New Roman,皆14號字;表格中文標楷體、英文Time New Roman,皆12號字。
(4)依計畫書格式之目錄架構撰寫計畫書,勿刪除任一項目,遇有免填之項目請以「無」註明。
(5)計畫書內表格化之項目,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二)撰寫注意事項

(1)計畫編號於計畫申請時不須填寫。
(2)各項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請引用較具公信力之單位)及資料日期。
(3)各項資料或經費編列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
(4)預算分配表,係作為計畫執行時,工作進度與經費動支管考之依據,廠商務必依計畫實際需求詳實編列。
(5)當年度計畫總經費為補助款加配合款,全程計畫及各年度計畫之補助款,須依核定金額編列。
(6)經費編列(含各會計科目)不含營業稅,一律依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3位,編列金額請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
(7)本計畫書可依個別計畫狀況由申請人擇項填寫,但因填寫不全或不實導致無法通過審議時,申請人請勿異議。

(三)資料裝訂

(1)依序檢附相關文件(全程計畫書→資格證明文件→財務證明文件→票據信用查覆單→投保資料→其他文件)。
(2)計畫書等資料請採雙面影印方式印製,左側使用釘書機或長尾夾固定(請勿膠裝)。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附件一」

A: 會議審查注意事項:
(1)須準備簡報紙本資料10份。
(2)簡報內容須以「申請計畫書」內容為範圍。
(3)計畫申請人須派代表至多5人出席,應包含主要參與團隊代表(如協力廠商、委託勞務單位等)。
(4)由申請人進行簡報及詢答各15分鐘,再由審查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
(5)未達75分者不予補助。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審查作業章節」

A: 受補助人應於農科院核定函發文日起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簽約,若無法依限辦理,應於期限內來函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最長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計畫簽約與撥款章節」

A: 申請機關應配合設立專戶,計畫為1年期,補助款採2次撥付。計畫經費給付條件如下:
(1)第1期款:完成年度計畫核定後,撥付年度計畫補助款30%。
(2)第2期款:取得產品碳足跡標籤證書並完成標示,通過期末審查,且前期撥付款執行數達60%後,撥付年度計畫補助款70%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附件六」

A: 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1)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經費挪移他用之情事。
(2)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工作項目達成率低於預定進度之50%),且未能於農科院或農科院委託之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3)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農科院或農科院委託之機構通知期限內改善。
(4)經農科院或農科院委託之機構審查、查驗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5)發生補助契約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6)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計畫之執行。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附件六」

A: 計畫結束後執行單位之義務與績效考核如下:
(1)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或成效追蹤時,受補助人應無條件配合。
(2)受補助人有義務於本計畫結束後5年內,配合農業部或農科院之要求提供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及配合辦理推廣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等。

*詳情請參閱申請作業手冊「附件六」